(2013)晋民初字第7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与黄安顺、黄安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黄安顺,黄安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7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负责人陈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栋梁、魏月瑜,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安顺,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安群,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与被告黄安顺、黄安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5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17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