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商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9-07-25
案件名称
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与高鹏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高鹏;汪绍岭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章商初字第1734号 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沂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高鹏,男,生于1974年4月25日,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告汪绍岭,男,生于1970年9月17日,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鹏、汪绍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事由及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郝尚东 代理审判员 李 广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记录彭克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