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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商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9-07-25

案件名称

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与高鹏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高鹏;汪绍岭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章商初字第1734号 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沂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高鹏,男,生于1974年4月25日,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告汪绍岭,男,生于1970年9月17日,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鹏、汪绍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事由及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郝尚东 代理审判员  李 广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记录彭克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