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埇执字第10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勇与陈银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陈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安 徽 省 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宿埇执字第1068-2号申请执行人周勇,农民。被执行人陈银成,农民。本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银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银成帐号为的账户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红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