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一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靳某甲诉靳某乙、靳某丙、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靳某甲,靳某乙,靳某丙,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一初字第80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55年7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清河县。原告靳某甲,男,汉族,1953年9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清河县。被告靳某乙,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清河县。被告靳某丙,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清河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61年8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清河县。原告张某某、靳某甲诉被告靳某乙、靳某丙、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靳某甲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楚中亮审判员 王保增助审员 焦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