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毛枚英诉周立华、周能信、万明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枚英,周立华,周能信,万明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906号原告毛枚英,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立华,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能信,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万明辉,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枚英诉被告周立华、周能信、万明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枚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枚英申请撤诉出于自愿,而且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枚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枚英负担。审 判 长 李迪雄人民陪审员 雷良叶人民陪审员 严 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