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毛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法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6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黄志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黎祜贵、关贤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娟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秀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4月清明节前一天的晚上,肖某某在武冈市工业品市场商业街一朋友家居住时,拨通毛某某的手机,要毛某某送200元的冰毒到其居住的地方,毛某某送来重约0.8克冰毒,收肖某某200元;2、2013年6月25日晚上9时许,戴某某来到毛某某住的地方,拨通毛某某的手机,要向毛某某赊购200元冰毒,毛某某从租住的楼上丢下一包重约0.6克的冰毒。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为认定上述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证人肖某某、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通话详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毛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法律适用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清明节前一天的晚上,肖某某在武冈市商业街一朋友家居住时,通过手机联系,向毛某某购买冰毒。毛某某随即送重约0.8克冰毒到肖某某住处给肖怀昌,收肖某某现金200元;2、2013年6月24日晚上9时许,戴某某在毛某某住处楼下通过手机联系向毛某某赊购200元冰毒。毛某某接电话后即将1包重约0.6克的冰毒装入一烟盒内从窗户丢下给戴某某。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其证明效力的证人肖某某、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详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和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毛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志光人民陪审员 黎祜贵人民陪审员 关贤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