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中商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德州海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海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中商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海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宝霞,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国星,该办事处主任。上诉人德州海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2)德城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德州海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385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德州海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审判长 孔祥波审判员 袁连喜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