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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靳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刘胜利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刘胜利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睢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某,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营销部负责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8月1日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8月15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营销部勘查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8月1日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8月15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彭某某,男,1962年8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8月1日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8月15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胜利,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睢县胡堂乡刘楼村党支部书记,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刘胜利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刘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睢县营销部负责人靳某某于2011年玉米农业保险参保之前,为了扩大保险业务,让被告人彭某某多联系几个村委参加玉米种植保险,并安排本营销部业务员黄某某向彭某某介绍参加保险所需要的材料,黄某某让彭某某想办法提供一些土地承包协议书,并向彭某某承诺无论玉米是否受灾都不会让参保人吃亏,如果受灾,可多报受灾面积,想办法把钱套出来。被告人彭某某找到胡堂乡刘楼村支部书记刘胜利,向刘胜利转述了黄某某承诺的内容。之后,彭某某、刘胜利打印空白土地承包协议书,伪造25份土地承包协议共14000多亩,二人找到阮堂、郭店等八个村委负责人盖了村委公章,将伪造的材料和保险费31500元交给黄某某。经过一段时间,靳某某安排黄某某打印一份2011年测产报告,靳某某给农业技术人员许某某联系好后,由黄某某找到许某某在黄某某打印好的测产报告上加盖了印章。2011年秋季,黄某某在没有实地测量实际损失面积的情况下,根据彭某某报告的玉米受灾面积和伪造的测产报告算出受灾率和理赔金额上报至商丘支公司。2012年初,商丘支公司将理赔金93212.91元汇到彭某某提供的账号上。该理赔款于2012年3月份被彭某某和刘胜利领出后,除去当初垫付的31499.6元保险费,二人将剩下的61713.31元私分占为己有,其中彭某某分得23000元,刘胜利分得38000元。案发后,彭某某、刘胜利分别退出赃款23000元和38000元。被告人靳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刘胜利对以上犯罪事实均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证人彭某某、孔某某、李某某、谷某某、庞某某、梁某某、许某某、李某甲、付某甲、闫某甲、祝某、孔某、郭某某、杨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保险勘察赔款计算明细表、保险单、种植业保险投保清单、赔款收据、取款凭条、活期存款本、睢县气象局天气情况证明、参保农险玉米田块的调查测产报告、保险灾情勘查报告、河南省、市关于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睢县农村信用联社文件、证明、借款借据、收款凭证、四被告人户籍证明、靳某某、黄某某的身份证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营业执照;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同时四被告人均认为,彭某某、刘胜利均实际承包了数百亩土地种植玉米,二人正当获赔的数额,应在贪污的总数额中减去。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黄某某身为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农业保险的业务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彭某某、刘胜利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公款,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某某、黄某某在不能有效说服农业种植户参加种植保险的情况下,为推动农业保险业务进度,采取了违法手段套取国家资金。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和他人共同构成了贪污犯罪,但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黄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所以,在对其量刑时不应唯数额论,应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各种因素,依照刑法总则罪责刑相适应给与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刘胜利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减少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其主观恶性同样不大。被告人彭某某、刘胜利虽然是以不当手段获取了不当利益,但其是在他人说服下参与了违法活动,行为被动,在共同贪污公款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彭某某、刘胜利本身就是土地承包专业户,其二人正当获得的理赔,在对四被告人处罚时也应给予考虑。综上,被告人靳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刘胜利的行为虽构成刑事犯罪,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靳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彭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刘胜利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李 惠审判员 薛学纪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