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晓乐与叶建军、刘淑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晓乐,叶建军,刘淑萍,刘健斐,吴松娣,松阳县元升玻纤有限公司,松阳县嘉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恒宇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乐。被执行人叶建军。被执行人刘淑萍。被执行人刘健斐。被执行人吴松娣。被执行人松阳县元升玻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松娣。被执行人松阳县嘉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军。被执行人浙江恒宇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健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3)丽松商初字第00322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松阳县元升玻纤有限公司、松阳县嘉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恒宇塑胶有限公司在松阳县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松阳县元升玻纤有限公司、松阳县嘉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恒宇塑胶有限公司办理工商变更过户登记��续。执行员 陈德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德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