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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林万丰与潘光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万丰,潘光洪,潘晓龙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林万丰。委托代理人高金舜。被告潘光洪。第三人潘晓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万丰与被告潘光洪、第三人潘晓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万丰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万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林万丰负担。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欧阳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