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郑某甲。法定代理人:郑某乙。被告:裘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郑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郑某甲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孙素静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杨玲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芹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