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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郑某甲。法定代理人:郑某乙。被告:裘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郑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郑某甲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孙素静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杨玲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芹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