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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磐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磐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3年5月2日因妨害公务罪被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2013)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5日19时5分,被告人陈某驾驶牌号为宁c×××××的普通摩托车行至新渥镇××世纪购物中心门前路段与对向左转弯行驶由黄乙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陈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11月7日,经金华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1.47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乙某的证言,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和照片,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犯危险驾驶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撤销磐安县人民法院(2013)金磐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某的缓刑部分,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军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