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管某甲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甲,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426号原告:管某甲。被告:朱某甲。原告管某甲(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朱某甲(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管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乙。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和沟通,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双方性格、生活习惯差异,特别是被告脾气暴躁,常对原告恶语相向,甚至责怪、谩骂原告父母,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夫妻生活不和,家庭缺少温暖。婚后,因长期精神压抑,原告有了外遇。但顾及孩子,双方都未主动提出离婚。2013年1月,因无法忍受现状,原告向被告说明有外遇的事实并要求协议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并希望双方忘记过去,重新开始。抱着最后希望,原告不再坚持离婚。此后,双方都试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终因夫妻矛盾根深蒂固,且原告有外遇给被告及其父母造成的心理伤害无法挽回,以致双方争吵升级,关系进一步恶化。现原告已对这段错误的婚姻生活心灰意冷,继续共同生活毫无意义,只能徒增伤害。大儿子管某乙自幼主要由原告父母照顾,现随原告父母居住、就读于建德市;小儿子朱某乙自幼由被告父母照顾,且已随女方姓。从有利子女成长的角度,抚养关系应保持现状。故诉请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管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朱某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及其他费用。被告答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未到破裂的程度,其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大学同学,感情基础并不薄弱。被告性子急,却并不暴躁,相反原告脾气暴躁,曾因打人被拘留。原告诉称被告和原告父母关系不好,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父母接触较少,不存在隔阂和矛盾。原告有外遇,是男人的本性,不是与被告关系不好所致。2013年6月4日,小儿子朱某乙办满月酒,原告的亲属都到场;2013年7月,原、被告带大儿子管某乙一起去旅行;2013年10月,双方还一起参加了原告表妹的婚礼。原告诉称大儿子管某乙一直都由其父母抚养,被告不认可。大儿子管某乙出生后8个月才送到原告父母家,平时经常回到被告身边。被告认为原告的想法不成熟,只想依靠父母照顾孩子,且离婚对孩子影响很大,孩子应由双方共同抚养,原告应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要求婚生子管某乙、朱某乙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杭州市下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确认下列事实:2007年4、5月间,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管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朱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原、被告一直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原告出轨等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3年10月,原告因故离家。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并共同抚养子女。尽管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被告维系夫妻关系的思想坚定,即使原告做出对婚姻不忠的行为,被告也表示可以原谅。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据此,综合分析原、被告婚前感情之基础、婚后生活之历程、夫妻矛盾之现状,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彻底破裂。故此,只要原、被告进一步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和信任,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妥善解决现有矛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管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