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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豪、李鸿燊与欧阳业荣、梁郁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豪,李鸿燊,欧阳业荣,梁郁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23号原告李豪。原告李鸿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瑞玲,广东正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业荣。被告梁郁文。原告李豪、李鸿燊诉被告欧阳业荣、梁郁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瑞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业荣、梁郁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豪、李鸿燊诉称:2005年7月,原告购买了位于涉案房屋的房屋,该房为2-1/2层,总建筑面积共220.7934平方米。原告已于2005年7月19日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两被告原居住在该屋地下。经向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街宝源社区居委会查询,从《广州市第五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入户调查登记表,》(2000年8月5日)反映,被告当时已属空挂户,两被告与其子梁子陶于1998年7月已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房屋一直空置,遗留下一些家具和杂物。原告自购买房屋后,并未与被告签订过租赁合同,也没有收取过被告任何租金。由于房屋已使用多年未作维护保养,现该屋已出现裂缝,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鉴于被告已多年不适用住房,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清空遗留在三连直街21号地下的财物,将房屋交回原告。另补充,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梁郁文的户口没有迁到涉案房屋。因此,原告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搬清家具杂物,将三连直街21号地下的房屋交回原告进行修缮。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欧阳业荣、梁郁文没有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为砖木结构,层数为2-1/2层,总建筑面积共220.7934平方米。2005年7月19日,两原告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两被告原居住在该屋地下。根据原告在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街宝源社区居委会抄摘自《广州市第五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入户调查登记表》内容,显示:涉案房屋地下(空挂)户主为被告欧阳业荣,夫梁郁文,子梁子陶。现实际居住地:欧阳业荣在美国纽约;梁子陶在美国读书。两被告与其子梁子陶于1998年7月已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本院认为:原告是涉案房屋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经查,两被告在讼争房屋属于空挂户,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搬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欧阳业荣、梁郁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被告欧阳业荣、梁郁文(含同住人员)腾空涉案房屋地下,将上述房屋面积交还给原告李豪、李鸿燊管业使用,被告欧阳业荣、梁郁文(含同住人员)搬迁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欧阳业荣、梁郁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李豪、李鸿燊、被告欧阳业荣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梁郁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海健审 判 员  叶秋月人民陪审员  卢兰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帆书 记 员  黄利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