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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立撤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洪山与杨兆飞、韩立凤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洪山,杨兆飞,韩立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立撤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山,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兆飞,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审被告韩立凤,女,汉族,1980年12月18日生,现住榆树市。上诉人王洪山与被上诉人杨兆飞、原审被告韩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3)榆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通知上诉人于2013年7月29日前向本院预交上诉费用,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洪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桂艳审判员  金香春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