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立撤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洪山与杨兆飞、韩立凤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洪山,杨兆飞,韩立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立撤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山,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兆飞,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审被告韩立凤,女,汉族,1980年12月18日生,现住榆树市。上诉人王洪山与被上诉人杨兆飞、原审被告韩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3)榆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通知上诉人于2013年7月29日前向本院预交上诉费用,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洪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桂艳审判员 金香春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