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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一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328号刘萄荣与程学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萄荣,程学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328号原告:刘萄荣,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夏初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学红,男,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杨光辉,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萄荣诉被告程学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萄荣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萄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刘萄荣负担。审 判 长 俞    健代理审判员 汪  雨  情人民陪审员 盛  树  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玲(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