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爱军与付占海、张素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军,付占海,张素霞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民初字第788号原告赵爱军。被告付占海(小名付老三、付小三)。被告张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军与被告付占海(小名付老三、付小三)、张素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军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爱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为530元,由原告赵爱军负担。审 判 长 翟现东代理审判员 房 伟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