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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爱军与付占海、张素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军,付占海,张素霞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民初字第788号原告赵爱军。被告付占海(小名付老三、付小三)。被告张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军与被告付占海(小名付老三、付小三)、张素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军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爱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为530元,由原告赵爱军负担。审 判 长  翟现东代理审判员  房 伟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