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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一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521号原告郭某某,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白某某,男,1976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卫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