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王志金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志金,李景玲,刘自庆,刘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志金,男,汉族,郯城县泉源乡,居民。被执行人李景玲,女,汉族,郯城县泉源乡,居民。被执行人刘自庆,男,汉族,郯城县泉源乡,居民。被执行人刘自杰,男,汉族,郯城县泉源乡,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支行的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海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德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