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尿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尿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红安,该联社员工。被执行人李尿泉,男,汉族,农民。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尿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蓝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执行。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尿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50000元,已部分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尿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2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哲强审判员 王鹏晖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甄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