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张连云与李红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云,李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728号申请执行人张连云,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李红云,女,194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3)西民初字第158号]一案,判决被执行人李红云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连云案款57522.4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在(2013)西执字第1646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张连云给付被执行人李红云案款10025元。经双方同意,两案抵顶,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7450元,其他互不追究,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