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阳与单满满、单福正婚约彩礼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阳,单满满,单福正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913号原告陈阳,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江村镇李桥村五组。被告单满满,女,生于1992年5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吕潭乡单庄。被告单福正,男,生于1968年5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吕潭乡单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阳诉被告单满满、单福正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清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