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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郭某与闫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闫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杨利强,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闫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清信审 判 员  刘海峰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庭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