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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市中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苗兆海与枣庄市富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市中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苗某。被告: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苗某诉被告某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亮武代理审判员  冯 维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子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