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淮北相阳支行与安徽谷源电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81-2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周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晓宁审判员 徐建民审判员 袁长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