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李容长、孙龙喜、彭健东、陈耀坤、黄北南、潘明亮、苏初庆、谢启祥、陈健长、冯国汉与梁长权、苏世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容长,孙龙喜,彭健东,陈耀坤,黄北南,潘明亮,苏初庆,谢启祥,陈健长,冯国汉,梁长权,苏世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李容长,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孙龙喜,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彭健东,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陈耀坤,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黄北南,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潘明亮,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苏初庆,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谢启祥,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陈健长,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冯国汉,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星,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长权,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苏世刚,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容长、孙龙喜等10人诉被告梁长权、苏世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容长、孙龙喜等10人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容长、孙龙喜、彭健东、陈耀坤、黄北南、潘明亮、苏初庆、谢启祥、陈健长、冯国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裕建代理审判员 陈红梅人民陪审员 赵红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燕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