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忠环诉张连柱、包淑霞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环,张连柱,包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陈忠环,农民,现住双辽市那木乡被执行人张连柱,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包淑霞,农民,现住址同上。陈忠环诉张连柱、包淑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作出了(2013)双郊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张连柱、包淑霞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忠环赔偿款本息8,09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6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