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10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纪与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纪,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10596号原告:黄纪,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9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福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7039-4。法定代表人:夏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擎宇,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黄纪与被告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黄纪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6元减半收取6128元,由黄纪承担。代理审判员 安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