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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蒋某甲。法定代理人蒋某丙。被告蒋某乙。本院受理原告蒋某甲与被告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以被告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本院对此案确无管辖权。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诸葛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李海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