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磁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磁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赵某某,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