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庄海威与湖南现代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海威,湖南现代华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庄海威,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华,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湖南现代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21号现代华都家园2909号。法定代表人欧阳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永兰,湖南霁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群,湖南霁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海威诉被告湖南现代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海威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海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海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庄海威负担。审 判 长 唐 琳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