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珙执字3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张维宣与杨德琼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宣,杨德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302-1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宣。被执行人杨德琼。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维宣向本院申请将该房屋所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张维宣”。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德琼明确表示同意将该争议房屋所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张维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川南综合市场2-8、2-9号门市“房屋所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为“张维宣”。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