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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珙执字3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张维宣与杨德琼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宣,杨德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302-1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宣。被执行人杨德琼。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维宣向本院申请将该房屋所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张维宣”。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德琼明确表示同意将该争议房屋所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张维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川南综合市场2-8、2-9号门市“房屋所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为“张维宣”。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