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甲诉被告黄某、黄某某乙、黄某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甲,黄某,黄某某乙,黄某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黄某某甲,女,1934年7月8日出生。被告黄某,男,1971年1月7日出生。被告黄某某乙,女,1965年5月8日出生。被告黄某某丙,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甲诉被告黄某、黄某某乙、黄某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甲于2013年11月14日以已与三被告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业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津津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