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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博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博鑫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承德市博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翠杰。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红卫。原告承德市博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向原告承德市博鑫商贸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承德市博鑫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炳生审 判 员  陈晓冲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小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