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中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廖洪式、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武汉分公司,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98-1号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廖某。被执行人:廖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武汉分公司、廖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中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利息等损失32万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400元(以32万元为基数,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算至2013年11月15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94元、邮寄送达费120元,本案执行费4800元,以上款项共计350,814元。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武汉分公司、廖某至今未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武汉分公司、廖某银行存款350,81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