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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韩××与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4692号原告韩××。委托代理人郑春光,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晓雪,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本院受理原告韩××诉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审判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2013年11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港电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写明:“兹证明港电社区居民许××,女,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港电社区22-1-301,自2000年12月01日在本址居住至今。特此证明。”根据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许××的经常居住地为港电社区22-1-301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审判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审判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