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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傅贤开与薛庆刚、中国人民解放军73232部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贤开,薛庆刚,中国人民解放军73232部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傅贤开。委托代理人:傅中康。被告:薛庆刚。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232部队。代表人:宣懿范。原告傅贤开诉被告薛庆刚、中国人民解放军73232部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傅贤开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贤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贤开撤回对被告薛庆刚、中国人民解放军73232部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傅贤开承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启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