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岱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傅贤开与薛庆刚、中国人民解放军73232部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贤开,薛庆刚,中国人民解放军73232部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傅贤开。委托代理人:傅中康。被告:薛庆刚。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232部队。代表人:宣懿范。原告傅贤开诉被告薛庆刚、中国人民解放军73232部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傅贤开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贤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贤开撤回对被告薛庆刚、中国人民解放军73232部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傅贤开承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启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