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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河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殷炳文与牟燕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炳文,牟燕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殷炳文,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沾化县富国街道办事处何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904160412。委托代理人孟祥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燕燕,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沾化县泊头镇大牟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212234024。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炳文与被告牟燕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炳文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炳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炳文负担。审判长  张云霞审判员  张玉国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