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一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448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明海人民陪审员 薛建凯人民陪审员 沈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