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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一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448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明海人民陪审员  薛建凯人民陪审员  沈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