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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熟梅民初字第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赵恒与黄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恒,黄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熟梅民初字第0182号原告赵恒,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越良,常熟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晓东,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原告赵恒诉被告黄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恒的委托代理人吴越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恒诉称:被告黄晓东于2011年4月、5月分三次累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万元,被告分别出具借条予以确认,现因被告未及时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晓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1日,被告黄晓东向原告赵恒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21日至2011年5月20日。2011年4月23日,被告黄晓东再次向原告赵恒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23日至2011年6月22日。2011年5月13日,被告黄晓东又向原告赵恒借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因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3份、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黄晓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晓东归还原告赵恒借款人民币1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公告费607元,合计3507元由被告黄晓东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朱文奎审 判 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