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扈韩英与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韩英,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润行初字第35号原告扈韩英,��市南山景区招隐花苑23号。被告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住所地:本市菊花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嘉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洪波。委托代理人商苏农。原告扈韩英诉被告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并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3年11月7日、2013年11月15日两次传票传唤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扈韩英负担。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黄苏理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