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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初字第01330号原告周某,男,汉族。被告齐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有据,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