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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利荣与被告湖南省临武县森林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荣,临武县森林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64号原告陈利荣,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临武县森林公安局,住址临武县河滨路6号。法定代表人邓小龙,临武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原告陈利荣不服临武县森林公安局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临森公(刑)决字(2013)第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自己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确有过错,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利荣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利荣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利荣承担。审 判 长  曹夏宣审 判 员  张国英人民陪审员  曹必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生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