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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刘孝珍、叶春、淡翔申请执行明广江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淡翔,明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淡翔,男,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明广江,男,汉族,住泸县牛滩镇。关于刘孝珍、叶春、淡翔与明广江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2013)泸泸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明广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明广江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滩信用社的存款60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能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泽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