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5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凤兰、赵卫苹等与张成、付海鹏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兰,赵卫苹,赵立英,赵立红,张成,付海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滦民初字第5069号原告张凤兰,女,1934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赵卫苹,女,1954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赵立英,女,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赵立红,女,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丽娟,女,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张成,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付海鹏,男,1983年7月19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地址:唐山市唐家庄唐林北路。负责人王爱平。委托代理人焦立军,女,1982年11月30日生,汉族,(特别代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2号。负责人李兆祥。委托代理人冯帆,男,1987年12月10日生。原告张凤兰、赵卫苹、赵立英、赵立红与被告张成、付海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治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艳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兰、赵卫苹、赵立英、赵立红的委托代理人徐丽娟,被告张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治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立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海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凤兰、赵卫苹、赵立英、赵立红诉称,2013年7月15日3时17分许,被告张成的雇佣司机付海鹏驾驶冀B×××××、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平青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滦县境内37公里+700米处,与前方原告张凤兰、赵卫苹、赵立英、赵立红之亲属赵卫东骑自行车左转弯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赵卫东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付海鹏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赵卫东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被告张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冀B×××××号主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治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冀B×××××挂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就赔偿问题,经与被告协商未果,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赵卫东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26684.8元。包括死亡赔偿金161620元、丧葬费19771元、交通费1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000元、母亲张凤兰的生活费6705元,妻子赵卫苹生活费3576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成辩称,我的车有保险,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付海鹏是我的雇佣司机。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治支公司辩称,事故车的主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我公司承保的车辆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失费不超过1万元。主挂车分别投保,因此在商业险内应分别赔付。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交通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我司认可200元。误工费我司认为应按照农林牧渔业计算给付3人3天,合计334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治支公司的意见一致。被告付海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3时17分许,被告张成的雇佣司机付海鹏驾驶冀B×××××、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平青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滦县境内37公里+700米处,与前方赵卫东骑自行车左转弯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赵卫东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付海鹏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赵卫东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赵卫东死亡给其亲属原告张凤兰、赵卫苹、赵立英、赵立红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0096元。包括死亡赔偿金161620元、丧葬费19771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母亲张凤兰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6705元。另查明,死者赵卫东系原告张凤兰之子、原告赵卫苹之夫、原告赵立英、赵立红之父。被告张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的主车冀B×××××号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治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挂车冀B×××××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单、火化证明,尸检鉴定书,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及户口页复印件,交通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付海鹏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因此被告张成作为车主对原告张凤兰、赵卫苹、赵立英、赵立红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张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的主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治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挂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原告张凤兰、赵卫苹、赵立英、赵立红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剩余部分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按事故责任和保险额对原告张凤兰、赵卫苹、赵立英、赵立红直接予以赔偿。因赵卫东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给其亲属原告张凤兰、赵卫苹、赵立英、赵立红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对原告张凤兰、赵卫苹、赵立英、赵立红诉请的精神抚慰金本院合理认定2000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辩称,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50%的合理损失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按70%赔偿。对原告诉请的赵卫东妻子赵卫苹的生活费3576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张凤兰、赵卫苹、赵立英、赵立红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凤兰、赵卫苹、赵立英、赵立红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赡养人的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项损失合计80000元。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凤兰、赵卫苹、赵立英、赵立红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赡养人的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项损失合计70061.10元{(190096-80000)×70%×50/55}。四、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凤兰、赵卫苹、赵立英、赵立红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赡养人的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项损失合计7006.10元{(190096-80000)×70%×5/55}。五、驳回原告张凤兰、赵卫苹、赵立英、赵立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直接给付原告张凤兰、赵卫苹、赵立英、赵立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原告张凤兰、赵卫苹、赵立英、赵立红负担48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负担1801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