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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法安民初字第0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法安民初字第0701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席惠忠。被告管某。原告徐某甲诉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席惠忠、被告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其与管某于200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徐某乙。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2011年10月管某回娘家居住,2011年12月管某起诉离婚,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不予准许。但之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问题,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女儿徐某乙由管某抚养。被告管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与徐某甲及女儿相处和睦,住回娘家并非因为与徐某甲感情不合而分居,而是因为与公婆之间存在矛盾。2011年12月起诉离婚也是因一时冲动,并非真正想与徐某甲离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希望双方再做努力,请求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徐某甲与管某于200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12月管某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徐某甲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2)熟辛少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徐某甲与管某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生育了女儿徐某乙。虽管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其称起诉离婚系一时冲动,其回娘家居住的原因系与徐某甲父母之间存在矛盾,其与徐某甲相处和睦,希望为了孩子双方再做努力。本院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徐某甲要求与管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今后多做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不准徐某甲与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徐某甲负担(已由徐某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严 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浦小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