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仲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军民、董志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民,董志贞,西安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民。申请执行人董志贞。被执行人西安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兴盛园小区26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周尚,该公司董事长。王军民、董志贞与西安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3)第66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军民、董志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仲裁费共计5600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已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仲裁费共计56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上述款项,并向我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3)第66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刚代理审判员 李森代理审判员 宋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