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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委赔监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3-12-24

案件名称

曹少勇申请西峡县人民法院违法保全国家赔偿案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豫法委赔监字第26号曹少勇:你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南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以西峡县人民法院在你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查封冻结错误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于2009年5月26日提起与贾小红离婚诉讼后,于2009年6月29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西峡县人民法院当日作出(2009)西城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贾小红在二郎坪邮政储蓄所18.5万余元存款。2009年6月30日,西峡县人民法院根据协助单位的查询结果,对贾小红个人存款1110.12元予以冻结,其行为不存在违法之情形及错误之处。你在该保全措施实施九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未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西峡县人民法院也未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该行为亦无不当。所以你认为西峡县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行为过错,造成案件无法执行,要求给予国家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关于你所称申请保全时提供担保房屋造成损失问题,由于西峡县人民法院并未以你提供的房屋作为担保采取强制措施而影响到你的正常使用或交易等,故不存在赔偿损失问题。关于差旅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本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