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朱金春与白守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春,白守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3020号原告:朱金春。被告:白守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春诉被告白守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春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金春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明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