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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溆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2013)溆行初字第51号肖某某诉诉溆浦县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溆行初字第51号原告肖**,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龙潭镇少山村青龙组。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舒建忠,该局局长。原告肖**不服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溆计生征决字(2011)第37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自愿提出撤诉要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肖**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审 判 长  向丽玲审 判 员  夏洪杰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